产品侵权连带责任想免除,得符合法定情况。要是能证明产品刚投入市场时,引发损害的缺陷不存在,就能免责。就像研发检测没问题,后来因外部因素出缺陷,生产者可主张。
产品投入流通时,以当时科技水平根本发现不了缺陷,也能免责。比如按当时技术,检测不出特别隐蔽的隐患。
销售者若能说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且自己没过错,也可能不用担连带责任。不过最终能否免责,由法院根据实际和证据判定。
结论:
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的免除有法定情形,包括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销售者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且无过错等,但最终能否免责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的免除需严格符合特定情形。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意味着产品最初进入市场是合格的,后面出现问题非生产者本意,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可主张免责。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是基于当时技术的局限性,不能苛求生产者提前知晓不可知的隐患。而销售者若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且自身无过错,说明销售者已尽到应尽义务。不过,每个案件情况不同,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判定结果影响重大。所以具体能否免责要由法院综合判断。如果在产品侵权连带责任免除方面有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的免除确实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这是为了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各方责任。
在实践中,有以下法定免除情形。一是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要求生产者留存好产品研发、检测等环节的证据,以证实缺陷是后面产生的。比如保留严格检测报告,若后面因外部因素致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可凭此主张免责。
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企业要关注行业技术动态,若有权威资料证明当时技术无法检测出隐蔽隐患,便可作为免责依据。
三是销售者若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且自身无过错。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相关凭证,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未发现缺陷。
最终能否免责,要由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判定。
法律分析:
(1)产品投入流通时,引发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生产者可免除责任。这基于产品初始无问题,后面缺陷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原理,保障生产者权益。
(2)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可免责。这是考虑到技术局限性,不能苛求生产者对当时无法察觉的隐患负责。
(3)销售者若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且自身无过错,可能免除连带责任。此规定促使销售者规范经营,在尽责情况下不应承担不合理责任。
提醒:
产品侵权连带责任免除情形复杂,涉及多种法定条件。实际中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具体能否免责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
(一)对于生产者,如果能拿出证据表明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导致损害的那个缺陷根本就不存在,就有机会免除责任。这就要求保留好产品研发、检测等环节的记录。
(二)当产品投入流通时,以当时的科技水平根本发现不了缺陷存在,生产者也可尝试免责。要留存好能证明当时科技水平状况的资料。
(三)销售者若能明确指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是谁,并且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像尽到了该做的审查义务,就可能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专业解答《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连带责任的免除是合理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免除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行为和当事人将免除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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