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超期羁押的索赔对象需依据不同情形确定。当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超期羁押时,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若一审法院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一审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3)要是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被超期羁押者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对其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提醒:
超期羁押索赔程序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索赔对象:
1. 若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超期羁押,这些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 一审法院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一审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3.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请赔偿流程: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对其决定不服,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 被超期羁押,索赔对象依情形而定。若公安、国安、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职权致超期羁押,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一审有罪二审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一审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 被超期羁押者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若其逾期未决定或不服决定,可向上一级机关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
结论:
被超期羁押可按不同情形确定索赔对象,能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对处理结果不服有相应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超期羁押赔偿义务机关确定有多种情形。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导致,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处理,一审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超期羁押者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先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若您在超期羁押赔偿方面有疑问或遭遇相关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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