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桥体管理维护方有过错,像防护设施缺失、损坏未及时维修,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且该过错行为与男子被水冲走存在因果关系时,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管理维护方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其未履行应尽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2)若桥体管理维护方已尽合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预见在桥底捞鱼的危险却仍去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此时一般需自行承担后果,体现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负责的原则。
(3)要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如故意制造水流异常等导致男子被水冲走,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符合侵权行为由侵权人担责的法律规定。
提醒:遇到类似情况,需仔细判断各方责任,不同情形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桥体管理维护方有过错,如防护设施缺失、损坏未及时修,没设明显警示标志等,因其过错行为与男子被水冲走有因果关系,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可向其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桥体管理维护方尽到合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在桥底捞鱼,自身重大过错,一般自行承担后果。
(三)若因第三人行为致男子被水冲走,像第三人故意制造水流异常,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可向第三人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若桥体管理维护方有过错,像防护设施缺失、损坏未修,没设警示标志,且其行为与男子被水冲走有因果关系,管理维护方要担侵权责任。
2. 若管理维护方尽到合理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在桥底捞鱼,自身过错大,通常自行担责。
3. 若第三人行为致男子被水冲走,如故意制造水流异常,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
男子在桥底下捞鱼被水冲走,担责主体分情况确定,管理维护方有过错要担责,其无过错而男子自身有重大过错则自担后果,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由第三人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桥体管理维护方存在防护设施缺失、未及时维修损坏设施、未设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且该过错与男子被水冲走有因果关系,那么管理维护方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管理维护方尽到合理义务,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危险却仍去捞鱼,自身重大过错导致被水冲走,通常自行担责。若因第三人故意制造水流异常等行为致使男子被水冲走,第三人构成侵权,需承担责任。如果您遇到类似复杂的侵权责任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 确定担责主体要分情况。若桥体管理维护方有过错,像防护设施缺失或损坏未及时修、未设明显警示标志,且其行为与男子被水冲走有因果关系,那么管理维护方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管理维护方有保障桥体安全和提醒公众危险的义务。
2. 若管理维护方已尽合理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桥底捞鱼危险却仍为之,自身有重大过错,通常自行承担后果。这符合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法律原则。
3. 若因第三人行为致男子被水冲走,如第三人故意制造水流异常,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故意行为侵犯了男子的人身安全。
建议桥体管理维护方定期检查设施并及时维护,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公众增强安全意识,不进行危险行为;遇第三人侵权及时报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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