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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刘* 浙江-丽水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20 08:25:51 399人阅读

贪污共犯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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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上,贪污罪共犯中至少一人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犯可为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是认定的关键。例如在某些情形下,一般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实施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起到核心作用。
(2)主观方面,各行为人要有共同故意,他们清楚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彼此存在犯意联络。比如他们会共同谋划贪污计划等。
(3)客观方面,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指向贪污犯罪结果。不同行为人分工不同,有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吞等行为,有的负责协助。

提醒:若涉及贪污罪共犯认定,因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13: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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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可按以下步骤:
(一)确认主体,查看是否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参与者为一般主体也无妨,同时关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二)分析主观方面,判断各行为人是否有共同故意,也就是是否都清楚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要看他们之间有无犯意联络。
(三)考察客观方面,查看是否存在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否共同指向贪污犯罪结果,即便各行为人分工不同也可能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此条表明共同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重要条件,与贪污罪共犯构成条件相契合。

2025-03-20 12:4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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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条件:构成贪污罪共犯,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犯可以是普通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是认定的关键。

2. 主观条件:各行为人有共同故意,清楚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他们之间有犯意协商。

3. 客观条件: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共同导致贪污结果。各行为人分工可能不同。符合上述条件,可能构成共犯并担责。

2025-03-20 11:2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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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贪污罪共犯构成需主体至少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有共同故意且存在犯意联络,客观有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条件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并担责。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共犯在主体上要求至少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利用职务便利是关键,其他共犯可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故意,都清楚自身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还存在犯意联络。客观方面,各行为人要有相互配合、联系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指向贪污犯罪结果,即便分工不同,如有人利用职务侵吞、窃取,有人协助,也构成共同犯罪行为。若满足上述主客观条件,就构成贪污罪共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涉及相关法律事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0 09:3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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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共犯构成需满足主体、主观和客观三方面条件。主体上至少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犯可为一般主体,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是认定关键。主观上各行为人有共同故意,明知行为危害社会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并有犯意联络。客观上存在共同犯罪行为,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共同指向贪污结果,各行为人分工有别。
2. 为避免贪污罪共犯情况发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使其严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对于一般主体,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贪污罪共犯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形成法律威慑。

2025-03-20 08:34: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或商业不是)。(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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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7 16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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