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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田* 江西-景德镇 离婚咨询 2025.03.20 00:03:12 368人阅读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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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可先确认调解书有效性,若有效但房管局不认可,可依次通过协商、向上级反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管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依据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业务。若房管局不认符合规定的离婚调解书,这可能违反相关行政规定。首先与房管局协商并出示法律条文,是合理合法地争取权益。若协商无效,向上级部门反映或申请行政复议,能促使房管局依法履职。若问题仍未解决,提起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20 07:0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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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离婚调解书合法有效且已生效,若房管局不认,先和它协商,出示法律条文证明其效力。
2. 协商没用的话,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监督协调。
3. 可通过行政复议,以房管局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 前面方法都行不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判决房管局按调解书办房产手续。

2025-03-20 05: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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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可按相应步骤处理。先确认调解书合法有效且已生效,若符合规定房管局仍不认可,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1. 与房管局协商,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法律条文,证明调解书法律效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是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
2. 若协商无果,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监督并协调处理。上级部门能从更高层面推动问题解决。
3. 考虑行政复议,以房管局不作为或不当作为为由,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4.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调解书办理房产手续。司法途径能为当事人提供最终的法律保障。

2025-03-20 04: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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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时,第一步要检查调解书的合法性与生效性,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有效的调解书才能成为处理房产手续的合法依据。
(2)若调解书没问题但房管局仍不认可,与房管局协商并出示法律条文很有必要,让其明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3)若协商无效,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可借助其监督和协调职能来推动问题解决。
(4)行政复议是对房管局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一种救济途径,能促使其纠正错误行为。
(5)若前面方法都行不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判决让房管局履行职责。

提醒:处理过程中注意保留协商记录等证据。不同情况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03:2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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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调解书状态:仔细核查离婚调解书是否合法有效且已生效,这是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

(二)与房管局协商:若调解书符合规定但房管局不认,主动和房管局交流,说明具体情况,同时出示相关法律条文,以此证明调解书的效力。

(三)向上级反映:协商没有效果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进行监督并协调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以房管局不作为或不当作为为理由,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提起行政诉讼:若前面方法都行不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依据调解书办理房产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因此当房管局拒绝依据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办理房产手续时,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03-20 01:48: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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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

    专业解答如果夫妻双方有离婚调解书的话,其实房产局应当按照调解书当中的内容对房产进行过户,因为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2024.06.20 77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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