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婚登记一方未到场,婚姻并不必然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登记瑕疵问题。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无效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未到场登记虽违反结婚登记程序规定,但不属于上述法定无效情形,所以该婚姻并不必然无效。对于这种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登记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因此,遇到一方未到场登记的情况,不能直接主张婚姻无效,而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若你在婚姻登记方面遇到此类问题,或对相关法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到场,婚姻不一定无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况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未到场登记虽违反程序规定,但不在此列。
2. 此程序瑕疵可走行政途径解决。当事人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判决撤销。
3. 若登记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所以一方未到场,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而非直接主张婚姻无效。
1. 结婚登记一方未到场,婚姻并不必然无效。婚姻无效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未到场登记只是违反结婚登记程序规定,不在无效情形范围内。
2. 对于这种程序瑕疵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当事人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判决撤销登记行为。
3. 一旦登记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因此,一方未到场不能直接主张婚姻无效,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登记瑕疵问题。
法律分析:
(1)结婚登记时一方未到场,婚姻并非必然无效。依据法律,婚姻无效法定情形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未到场登记虽违反程序规定,但不在此列。
(2)对于这种程序瑕疵,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3)一旦结婚登记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不能仅因一方未到场就直接主张婚姻无效,需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登记瑕疵。
提醒:
遇到结婚登记一方未到场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合法行政程序解决,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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