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发包人原因致合同未履行完毕,承包人可收集发包人违约、设计变更等相关证据,要求发包人返还已到期质保金。
(二)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履行完毕,承包人应积极解决工程质量问题,避免发包人扣留质保金。若工程有质量问题被要求维修,应及时履行维修义务。
(三)双方先查看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的约定,若约定不明或有争议,可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准备好相关合同、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因双方原因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时质保金处理的相关情形。
1. 建设工程合同未履行完,质保金返还分情况处理。因发包人违约、设计变更等致合同未履行完,承包人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返还到期质保金。
2. 若因承包人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未履行完,发包人可扣质保金。工程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发包人可要求维修,承包人拒修,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维修,费用从质保金扣。
3. 双方先看合同约定,约定不明或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或仲裁,由司法机关判定返还情况。
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未履行完毕,质保金返还依情况处理。发包人原因致未履行完毕,承包人可要求返还已到期质保金;承包人原因致未履行完毕,发包人有权扣留质保金。双方先看合同约定,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或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里,若因发包人的违约、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合同未履行完毕,承包人履行了相应义务,发包人就应按约定支付已到期的质保金。反之,若因承包人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发包人有权扣留质保金。当工程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维修时,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双方应先查看合同对质保金返还的具体约定,约定不明或有争议时,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由司法机关判定质保金的返还事宜。若您在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方面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质保金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处理。若因发包人违约、设计变更等原因致合同未履行完,承包人履行相应义务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到期质保金;若因承包人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未履行完,发包人有权扣留质保金,工程有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扣费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双方先查看合同对质保金返还的具体约定,按约定执行。
2. 若约定不明或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3. 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定质保金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未履行完毕时,质保金返还需区分责任主体。若因发包人原因,如违约、设计变更等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承包人履行相应义务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到期质保金,这是基于公平和对等原则。
(2)若因承包人原因,像违约、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致使合同未履行完毕,发包人有权扣留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维修,承包人拒绝时,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质保金扣除。
(3)对于质保金返还,双方应先查看合同具体约定。若约定不明或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提醒: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质保金返还条款,发生争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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