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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共同占有问题如何认定

胡** 黑龙江-大兴安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16 09:30:13 411人阅读

盗窃罪的共同占有问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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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盗窃罪中的“占有”对定罪很关键。从事实层面,占有指人对财物实际控制、支配。财物在所有者物理掌控内,或短暂脱离但在可支配空间,都算所有者占有,如手中的物品、路边未锁的自行车。
2.  从社会观念层面,要结合社会认知判断。特定场所财物无人看管,也认定有人占有,如餐厅顾客暂放的物品。原占有关系打破、新关系建立后,他人非法获取算盗窃,像遗忘物被保管后被人秘密取得。总之,认定需综合两方面。

2025-03-16 15: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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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罪中“占有”的认定需综合事实和社会观念两方面,对定罪至关重要。
法律解析:
在事实层面,占有指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财物在所有者物理掌控范围内,如拿在手中、放在家中,明确属所有者占有;即便财物短暂脱离物理控制,但在可支配空间内,像停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也视为所有者占有。从社会观念层面,要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判断。在特定场所,财物虽无人直接看管,基于场所特性也认定有人占有,如餐厅座位上顾客暂放的物品。并且,当原占有关系被打破,新的占有关系建立,他人非法获取则构成盗窃,例如遗忘物被有保管义务的人占有后,其他人秘密取得构成盗窃。准确认定“占有”,才能正确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财物占有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16 14: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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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实层面上,盗窃罪中“占有”关键在于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财物在所有者物理掌控范围内,如手中、家中,明确属于所有者占有。而财物短暂脱离物理控制,但仍在可支配空间,像未锁的路边自行车,也视为所有者占有。
(2)社会观念层面,要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判断占有关系。特定场所中,即便财物无人直接看管,基于场所特性也认定有人占有,如餐厅顾客暂放的物品。
(3)原占有关系打破、新占有关系建立后,他人非法获取财物构成盗窃。如遗忘物被有保管义务的人占有后,其他人秘密取得属于盗窃行为。

提醒:判断盗窃罪中“占有”情况复杂,不同案情结论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6 13:5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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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人员,在认定盗窃罪中的“占有”时,要全面考察财物的实际状态。既查看财物是否在所有者物理掌控范围内,如是否拿在手中、放在家中;也要看虽脱离物理控制但是否处于可支配空间,像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等情况。
(二)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在特定场所,要根据场所特性判断财物占有情况,如餐厅顾客暂放的物品应认定归顾客占有。
(三)关注占有关系的变化。当原占有关系被打破建立新占有关系时,他人非法获取行为可能构成盗窃,例如遗忘物被有保管义务的人占有后他人秘密取得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准确判断财物的占有状态,符合上述情形才构成盗窃罪。

2025-03-16 11:5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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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罪中“占有”认定需综合事实与社会观念层面,这对定罪极为关键。事实层面,强调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财物在所有者物理掌控范围内,或虽短暂脱离但仍在可支配空间,都属所有者占有。社会观念层面,要结合一般社会认知,特定场所财物即便无人直接看管,基于场所特性也认定有人占有。当原占有关系打破、新占有关系建立,他人非法获取构成盗窃。
2. 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盗窃案件时,要全面考量财物所处的事实状态和社会一般认知。仔细勘查财物实际位置、所有者与财物的关系等事实情况。同时,多参考类似案件例子和社会普遍观念,准确判断占有关系,以保证定罪的准确性。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可组织专业人员研讨分析。

2025-03-16 10:58:59 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与职务侵占最的区别,及共犯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今天我们来谈一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学校里面的电梯维护人员在上班期间窃取了学校教室里价值5000元的电脑窃为己有,成立盗窃罪。学校里的电脑维护人员在维修电脑的过程中,将价值5000元的电脑窃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上面的两起案例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是其行为的定性却大不相同。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具体区别是什么呢首先从定义上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发现,两罪最大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即行为人要成立职务侵占罪,则其必须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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