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受让人知晓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原股东和受让人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能要求原股东出资,受让人连带担责;债权人主张赔偿时,受让人也需连带。
2. 若受让人不知情,担责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3. 若公司章程对出资责任有特别规定且不违法,按章程处理。
原股东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具体责任依实际情况定。
结论:
原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则与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且不违法的依章程处理,原股东不能因转让股权免除出资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原股东不能通过转让股权逃避该义务。当受让人知情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时受让人同样担责。若受让人不知情,为保障其权益,法律赋予其向原股东追偿的权利。若公司章程对出资责任有特别规定且合法,就按章程处理。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通常受让人知情原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原股东和受让人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需对此连带负责。
(2)公司债权人向原股东主张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时,受让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3)若受让人不知情,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4)股权转让时公司章程对出资责任有特别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照章程处理。原股东不能因转让股权免除出资义务,责任承担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提醒:
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尽到审查义务,明确原股东出资情况。若遇复杂出资责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受让人知情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向原股东主张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时,受让人也需担责。此时受让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债务问题,避免损失扩大。
(二)若受让人不知情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受让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股权转让时公司章程对出资责任有特别规定且不违法,按章程处理。相关方应仔细研读章程规定并遵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由受让人,也就是新股东承担;但是如果原股东故意隐瞒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转让股权的,则新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可以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新股东明知原股东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则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后一般由原股东承担实缴义务,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由受让人,也就是新股东承担;但是如果原股东故意隐瞒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转让股权的,则新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可以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新股东明知原股东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则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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