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律师会见终止的情形多样,包括时间限制、违规行为、侦查需求、当事人意愿及客观因素等。
1. 时间因素:看守所有律师会见时长规定,达到规定时长会见即终止,这是为了保障监管秩序和资源合理分配。此时应提前规划好会见内容,提高效率。
2. 违规行为:律师若违反会见规定,如传递违禁物品等,看守所有权终止会见。律师需严格遵守规定,避免此类行为。
3. 侦查需求:侦查机关因案件侦查需要依法通知终止会见,律师应配合。律师要理解和支持侦查工作。
4. 当事人意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继续会见,会见可终止。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基本原则。
5.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看守所无法正常运转,会见也会终止。可等待情况好转后再安排会见。
法律分析:
(1)时间限制: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长有规定,一旦达到规定时长,会见就会终止,这是为了保障看守所管理秩序和其他嫌疑人的权益。
(2)违规行为:律师在会见时必须遵守规定,像传递违禁物品、私自带无关人员会见、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等违规行为,会让看守所有权中止或终止会见,以维护监管安全。
(3)侦查需要: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查的需要,依法通知看守所终止律师会见时,律师应配合,这是为了保障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4)当事人意愿: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会见中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律师交谈,基于其意愿,会见可以终止。
(5)客观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看守所无法正常运转,会见也会终止。
提醒:律师会见时要严格遵守规定,把控好时间。当事人和律师遇到上述情况应理性应对,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为应对看守所律师会见终止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律师提前了解看守所有关会见时长的规定,合理安排会见时间,避免因超时而导致会见终止。
(二)严格遵守会见规定,不传递违禁物品、不私自带无关人员会见、不扰乱会见场所秩序,防止因违规被终止会见。
(三)当侦查机关因案件侦查需要通知终止会见时,律师应积极配合,遵循法律程序。
(四)会见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协商,若其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会见,尊重其意愿。
(五)关注天气等可能引发不可抗力的因素,若遇突发自然灾害等情况,等待看守所恢复正常运转后再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律师会见需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可能会影响会见进行。
看守所律师会见终止情形如下:
1. 会见超时:看守所有规定的律师会见时长,达到时长会见就会终止。
2. 违规会见:律师若传递违禁品、带无关人员、扰乱秩序等违反规定行为,看守所可中止或终止会见。
3. 侦查需要:侦查机关因案件侦查通知终止会见,律师需配合。
4. 嫌犯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继续交谈,会见可终止。
5.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看守所无法正常运转,会见也会终止。
结论:
看守所律师会见终止情形包括会见时间达规定时长、律师违反会见规定、案件侦查工作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绝继续会见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有律师会见时长的规定,超时长会见会自然终止,这是为保障监管秩序和其他在押人员权益。若律师违反会见规定,像传递违禁物品等行为,破坏了监管秩序和法律规定,看守所有权终止会见。侦查机关基于案件侦查需要依法通知终止会见,是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律师应配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与律师继续交流,若明确拒绝,会见也可终止。而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非人力所能控制,导致看守所无法正常运转时,会见必然终止。如果您在律师会见方面遇到疑问,或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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