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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不退还数额如何认定

朱** 北京-东城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3.14 10:46:09 430人阅读

挪用资金罪不退还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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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退还”在挪用资金罪中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不退还数额是挪用人实际未归还的资金数额。如甲挪用 50 万,已还 20 万,因投资失败在一审宣判前 30 万无法归还,这 30 万就是不退还数额。
2. 若挪用人主观不想还,该行为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所以在认定时,需综合资金去向、使用情况、挪用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判断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
3. 为准确界定不退还数额、确保罪责相适应,司法人员应全面调查资金相关情况,避免仅依据表面现象判断。对于挪用人,应如实说明资金使用和归还情况。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挪用资金行为发生。

2025-03-14 16:2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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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挪用资金罪中的“不退还”有明确界定,即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这里强调了客观因素的限制,像资金投资失败等情况。
(2)不退还数额以挪用人实际未归还的资金数额为准。例如挪用一定金额后,期间归还部分,剩余未归还的就是不退还数额。
(3)若挪用人主观上不想归还挪用资金,性质可能从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4)在认定不退还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资金去向、使用情况以及挪用人的经济状况等,从而准确界定不退还数额,保障罪责相适应。

提醒:
挪用资金行为性质认定较复杂,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后果不同。若涉及挪用资金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4 14:5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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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企业而言,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挪用资金的情况。
(二)若发现疑似挪用资金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资金流转记录、合同等,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不退还”情况时,要全面审查资金去向、使用情况以及挪用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准确界定不退还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资金不退还的,依据该条量刑时需准确界定不退还数额等情况。

2025-03-14 13:2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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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资金罪里的“不退还”,指因客观因素在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不退还数额即实际没归还的资金数。像甲挪用 50 万,已还 20 万,一审前 30 万因投资失败还不了,这 30 万就是不退还数额。
2. 若挪用人主观不想还,可能变为职务侵占罪。
3. 认定时要结合资金去向、使用情况和挪用人经济状况等,判断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准确界定数额保证罪责相符。

2025-03-14 12: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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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挪用资金罪中“不退还”指因客观原因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不退还数额是实际未归还资金数额,若主观不想还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挪用资金罪里,“不退还”有明确界定,是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资金,不退还数额就是挪用人实际没归还的部分。就像案件例子中的甲,挪用 50 万后归还 20 万,一审宣判前 30 万因投资失败无法归还,这 30 万就是不退还数额。不过,如果挪用人主观上不想归还资金,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从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在认定“不退还”时,要综合资金去向、使用情况以及挪用人经济状况等因素,以此准确界定不退还数额,保证罪责相适应。如果您在挪用资金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4 11:09:3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挪用公款罪数额怎么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怎样的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处理。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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