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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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在房产等财产上加配偶名字,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加名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与,完成登记后赠与生效,财产变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时,法院会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如果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像约定为按份共有或明确归一方所有,就按约定确定归属。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 加名前明确自身意愿与法律后果,若有顾虑可咨询专业律师。
2. 若想对财产归属做特别约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管。
3. 发生纠纷时,收集能证明财产出资、约定等情况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婚后在房产等财产上加上配偶名字,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当完成加名登记,赠与行为即完成,此时财产变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离婚分割此类财产时,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保护。
(3)若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另有约定,像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等情况,财产归属则依照约定来确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
提醒:
婚后财产加名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约定会导致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在加名或约定财产归属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若想在婚后房产等财产上加配偶名字,应明确这通常是一种赠与行为,加名完成后财产一般变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做决定前,要充分考虑自身意愿和家庭情况。
(二)如果双方有特殊的财产归属想法,比如按份共有或归一方所有,一定要签订书面约定,以保障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三)若面临离婚财产分割,要清楚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提前收集相关证据来争取更有利的分割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 婚后在房产等财产上加配偶名字,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加名在法律上一般看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完成登记后,赠与达成,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2. 离婚分割时,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若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像按份共有或归一方所有等,就按约定确定财产归属。
专业解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婚前男方以其个人全部款项购买房产,婚后房产证上加入女方姓名则应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若在该房产的房产证上添加了伴侣的名字,那么可以理解为夫妇二人对于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进行了重新协商并达成共识,因此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专业解答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专业解答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便仅登记了配偶单方面姓名,原则上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然而,如若该房产确系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资产购得,则属例外情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阶段中所累积的所有财物,除非有明确约定排除在外,否则均应被视作夫妇共有的财产范畴。
专业解答夫妻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即便产权登记仅登记于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若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并未就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示约定,那么在房产证上仅出现其中一人姓名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视作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面临离婚状况时,任何一方希望获得单处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房地产估值机构评判该房产价值,依照比例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处理。
专业解答在结婚之后购买房屋,仅登记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并不代表该房产完全属于其私有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在婚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如果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并未与另一方达成明确的协议或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表明所有的购房款项均由个人承担的话,那么即便是只有作为配偶的一方在房地产证上面注明姓名或者仅以单方面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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