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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盗窃抢劫哪个量刑比较重

唐** 黑龙江-双鸭山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11 05:28:41 314人阅读

诈骗盗窃抢劫哪个量刑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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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想要了解这三种罪名量刑情况的人来说,首先要明确不能凭感觉判断量刑轻重。要去详细研究案件里具体的犯罪情节,比如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

(二)关注犯罪涉及的数额,不同罪名在不同数额区间对应不同量刑。

(三)还得留意犯罪时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像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等,这会极大影响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2025-03-11 10:1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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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罪名量刑轻重不能简单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抢劫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入户抢劫、抢劫银行等恶劣情形更是将刑罚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其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严重侵犯。

对于盗窃罪和诈骗罪,主要侵犯财产权。盗窃罪按数额和情节不同,分三个档次量刑;诈骗罪也是依数额与情节,量刑幅度与盗窃罪相近。

实践中,极端严重情况下抢劫罪通常量刑最重。不过,若盗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量刑也会很重。

为实现准确量刑,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2025-03-11 08:5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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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量刑轻重不能简单判定,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极端严重情形下抢劫罪通常量刑最重,但盗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时量刑也会很重。
法律解析:
抢劫罪由于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暴力性强,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存在入户抢劫等特定严重情形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盗窃罪和诈骗罪主要侵犯财产权,二者都是依据数额及情节分档量刑,幅度较为类似。不过在实践中,具体案件千差万别,不能仅依据罪名判断量刑轻重。如果对这三个罪名的量刑情况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在生活中遇到了可能涉及这三个罪名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  

2025-03-11 08:2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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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抢劫罪因其暴力属性,对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双重侵害,法律为保护公民安全,设定了较高的起刑点。
入户抢劫等加重情节,反映出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严重后果,所以刑罚极为严厉。

(2)盗窃罪和诈骗罪重点在于侵犯财产权,量刑主要围绕财产数额及情节。
随着数额增大、情节恶劣程度增加,刑罚逐步加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三种罪名的量刑不能直接比较。抢劫罪在一般和加重情形下有其量刑区间,盗窃、诈骗在数额和情节特别严重时也会重判。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需全面审查判断。

提醒:
涉及这三种罪名的案件复杂,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  

2025-03-11 07:0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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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罪名量刑不能简单划一,得看具体犯罪情节、数额等情况。我曾参与过相关案子,深知其中复杂。
  
  抢劫罪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像入户抢劫等严重情况,最高能判死刑,还会有财产处罚。因其暴力性强,对人身财产伤害大。

  盗窃和诈骗主要损财产。依数额和情节,量刑分不同档,和盗窃罪差不多。

  一般极端情况抢劫罪量刑重,但盗窃、诈骗情节严重时也不轻。最终量刑得依事实证据按法律来。

2025-03-11 05:47:21 回复

某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及夸大性,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家被盗即是桑某某等人所为。很多被盗物品及物品的价格均是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认定的,而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及价格鉴定,特别是被盗的现金数额,只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而没有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赃物,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了几十元甚至几千元、几万元根本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很多被害人的陈述不客观,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有些被害人报案说其被盗几万元,在贫困的农村家庭,家里竟然放着几万元,很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时过境迁,许多被害人当时并未报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才向公安机关反映被盗的情况,刑事证据学理论和刑事审判实践告诉我们,由于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使被害人不能或者无法如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使用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作为定案依据是不审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起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1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因此,基于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0%。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3、桑某某父母早亡,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管及社会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首先,其于14岁时母亲就已经去世,缺乏母爱,哥哥是个残疾人,妻子无工作,又有两个孩子,均未成年,生活压力巨大;其次,其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为非交友不慎;另外,社会没有对其尽到有效的监管及关爱,导致其误入歧途。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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