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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股权应该如何认定

王** 新疆-喀什 股权咨询 2025.03.09 06:53:56 340人阅读

被执行人转移股权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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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时间节点。着重查看股权转移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期间发生的,这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的重要前提。

(二)审查价格合理性。判断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若价格过低则可能存在问题。

(三)确认受让人知晓情况。调查受让人是否清楚被执行人有未履行的债务,若明知仍受让股权,行为可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2025-03-09 15:0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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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股权,若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期间且为逃避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应对这一情况,有以下措施和建议:
1.
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股权转移行为存在恶意,比如证明转让价格不合理、受让人知晓债务情况等 。收集证据过程要注意合法合规。

2.
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股权转移行为。将掌握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让法院综合审查判断。

3.
法院应严格审查股权转移的各个因素,包括时间节点、价格合理性等。一旦查证转移行为恶意属实,责令恢复原状,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2025-03-09 14: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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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股权,若属恶意逃避债务,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法律解析:
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却转移股权且目的是逃避债务,这往往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从法律认定层面,要多方面审查,像股权转移时间、价格是否合理以及受让人对债务的知晓情况等。要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而受让人又明知被执行人有未履行债务,那转移行为很可能无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移行为,不过得提供能证明恶意转移的相关证据。法院会全面审查证据,若情况属实,会责令恢复原状,还能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9 12:3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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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期间转移股权以逃避债务,构成恶意转移财产。此行为对申请执行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破坏司法执行秩序。
  
(2)法律认定时,时间节点至关重要,精确判断转移行为发生阶段能确定其违法性;价格合理性也是关键,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往往暗示恶意;受让人知晓债务情况与否,决定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申请执行人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移行为并提供恶意证据。法院秉持公平原则,依据证据审查判断,若查证属实,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股权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转移财产,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

2025-03-09 10: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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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转移股权,若在判决生效、执行启动后,为逃债而转,可能涉嫌拒执罪,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2. 法律认定时,要审查股权转移时间、价格是否合理,受让人是否知晓债务。低价转让且受让人明知债务,转移行为可能无效。
3.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转移行为,提供恶意证据。法院审查后,若属实会责令恢复,还能对被执行人处罚,严重的追究刑责 。

2025-03-09 08:53:07 回复

对债务人的股权价值的确定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评估,这就涉及时点确定的问题,不同时间段的股权价值就可能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其投资人的投资价值显然不同,更有甚者,在人民执行债务人股权的时候,该等股权所在企业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地步,从某一个时间段上,没有净资产的企业对于投资人来说,该项投资实际上已经亏空。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绝对地说投资人的投资已经没有任何价值,因为企业的盈亏除受历史条件、自然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之外,更重要的还取决于该企业管理决策层的管理水平与管理的,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很可能随着历史条件、政策因素的变化以及管理能力的提高,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人民在执行该类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申请执行人当时能够获得的补偿,也应当考虑未来某一段合理时间内,申请执行人能否就该项股权获得补偿,要考虑到企业的变化因素。在关于抵债股权的价值确认上,作为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必然会出现讨价还价的问题,对股权价值的确认也会出现争议。尤其对一个资不抵债企业投资人投资价值的确认上,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争议会更大,因为申请执行人必然会认为该股权已没有实际价值,它实际上什么都没有得到;而债务人则可能称企业的资不抵债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现象,在不久的一段时间内它将产生巨大的利润。正是因为这一争议的存在,在确定股权转移时点的时候,不能只受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的限制,评估基准日只是中介机构选择使用有关会计资料所确定的一个时点,它不能全面说明该股权在未来的增值或贬值情况;同时人民还应当分别征询申请执行人以及债务人的意见,并结合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等无形因素,综合确定该部分股权的价值。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家或机构对该类企业的增值能力进行估价,以做到公平、公正。当然,对于某些虽不属资不抵债,但行业前景一般、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不能单纯以该企业的账面价值草草结案,也要考虑股权的贬值因素。以上所述并非指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没有协商确定股权受让价值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协商自定涉案股权的价值,而不必经过资产评估。这实际上是一种和解程序,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加以干涉。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之主要问题--划转股权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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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5 26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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