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的判断确实应依据“失控说”。这一标准合理地考量了财物控制状态的转变,准确界定盗窃行为是否完成。
对于实施盗窃行为但财物没拿走的情况,具体判断如下:
1.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如被当场发现制止,财物未脱离权利人控制,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未遂。这是因为权利人依然对财物拥有实际控制,犯罪行为未达成使财物失控的结果。
2. 若财物已在犯罪人可控制范围内,即便未拿走,如藏在现场附近准备稍后取走,使财物处于权利人难以找回的失控状态,则应认定为既遂。这表明犯罪人已实际掌控财物,实现了盗窃的关键目的。
总之,对于盗窃财物未拿走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失控说”,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控制,进而准确认定犯罪既遂或未遂。
法律分析:
(1)盗窃罪既遂以“失控说”为判断标准。当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权利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犯罪人实际掌控财物时,盗窃犯罪既遂成立。
(2)实施盗窃行为但未拿走财物时,情况不同判定不同。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如被当场发现制止,财物未脱离权利人控制,通常认定为未遂。
(3)若财物已在犯罪人可控制范围,如藏在现场附近准备稍后取走,使财物处于权利人难以找回的失控状态,即便未拿走,也应认定为既遂。
提醒:
遇到涉及盗窃罪既遂与否的法律问题,务必保留好关键证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准确判断具体情形。
(一)对于盗窃罪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让财物权利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且犯罪人实际控制财物。
(二)实施盗窃行为但财物没拿走时,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如被当场发现制止,财物仍在权利人控制下,认定为未遂。
(三)若财物已在犯罪人可控制范围,像藏在现场附近准备稍后取走,让财物处于权利人难以找回的失控状态,则认定为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对盗窃罪的界定,也隐含着依据“失控说”来判断既遂状态,即当盗窃行为使得财物脱离权利人控制并被犯罪人实际控制,就达成了盗窃既遂状态。
1. 盗窃罪既遂的判定,采用“失控说”。只要财物的主人、保管人等失去对财物的掌控,犯罪人实际控制住财物,盗窃犯罪就算既遂。
2. 实施盗窃却没拿走财物,得分情况看。若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像被当场发现制止,财物没脱离权利人控制,通常认定为未遂。
3. 要是财物已在犯罪人能控制的范围,即便没拿走,比如藏在现场附近准备稍后取走,让财物处于权利人难找回的失控状态,就应认定为既遂。总之,要依“失控说”综合判断。
结论:
盗窃罪既遂与否不能仅看财物是否被拿走,需依据“失控说”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失控说”是判断盗窃罪既遂的关键标准。当财物的所有人等权利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且犯罪人实际控制财物时,盗窃犯罪即既遂。若实施盗窃行为后财物没拿走,要分情况。若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如被当场发现制止,财物未脱离权利人控制,认定为未遂;若财物已在犯罪人可控制范围,如藏在现场附近准备稍后取走,使财物处于权利人难以找回的失控状态,则认定为既遂。在生活中,遇到涉及盗窃罪既遂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不要自行盲目判断,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会依据具体事实和“失控说”等法律标准,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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