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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包括保全费吗

王* 河南-平顶山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3.04 04:13:03 318人阅读

案件受理费包括保全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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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两者相互独立。案件受理费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按规定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依案件性质、标的金额等确定收取标准。保全费则是当事人为确保生效判决能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缴纳的费用,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依标准收取,上限通常为5000元 。

为清晰了解这些费用,建议当事人:
1. 在提起诉讼前,详细咨询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明确案件受理费的具体计算方式,提前做好预算。
2. 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同样提前了解保全费的收取标准,评估自身经济负担。
3. 关注案件审理结果,因为法院会依此判定最终费用承担方,以便做好相应准备。  

2025-03-04 08:5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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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案件受理费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依法缴纳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收取灵活变动,依据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收费有别;按照标的金额,金额越高收费相应增加。
(2)保全费旨在保障未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缴纳。法院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依标准收取,上限一般为5000元。
(3)二者性质和用途差异明显,独立计算与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于支撑诉讼程序运转,保全费围绕保障判决执行。在一场诉讼里,当事人可能同时承担这两项费用,也可能仅承担其一。费用最终承担者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结果判定。

提醒:
进行诉讼时,要提前了解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相关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诉讼成本,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  

2025-03-04 08: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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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费用性质。清楚案件受理费是进行民事诉讼向法院交的费用,保全费是为保障判决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所缴费用。
(二)关注收取标准。了解案件受理费依案件性质、标的金额等确定;保全费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通常不超5000元收取。
(三)知晓承担情况。这两种费用最终由谁承担由法院依审理结果判定。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2025-03-04 08: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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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不一样。案件受理费是打民事官司时,当事人按规定要交给法院的钱,收取看案件情况和金额等。
  
   保全费是为保证判决能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交的费用。法院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收费,最多5000元。

   二者性质用途有别,诉讼里分别计算收取,都是诉讼成本,最终谁承担由法院依审理结果定。

2025-03-04 06:5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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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案件受理费不包括保全费,二者在诉讼中各自独立计算与收取。
法律解析:
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其收取依据案件性质、标的金额等确定。而保全费是当事人为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缴纳的费用,法院按实际保全财产数额一定标准收取,最高不超5000元。它们性质和用途有别,属于不同的诉讼成本。在诉讼里,各自独立核算、收取。最终承担方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结果判定。若你在实际诉讼中遇到关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4 05:03: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前保全法院不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诉前保全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一是取决于案子本身的必要性(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必要)二是支持不支持,三是有不有是非争议的资产。四是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保全条件: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首先需要诉的成立,且该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基础证据用以证明其具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这是申请的必要条件。例如在借贷纠纷中提供借条,在损害赔偿纠纷中提供损害发生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损害结果的证据。由于是在之前,民诉法将申请人表述为“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具有民事诉权,即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在审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时,首先需要审查诉权成立与否,这涉及到以后申请人时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应当说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都是应当受理的案件。至于人是否可以胜诉,则不是在审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时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且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执行性,否则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争议的财产,在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应利用职权去保全申请以外的财产,也不应利用职权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进而保全。保全仅是对诉讼前中发生情况紧急的财产进行保全,不是对争议的所有财产进行保全,在作出保全裁定之后申请人又陆续提供的财产线索,原则上也不应再予以保全。事后提供线索的财产大多数都是为达成最后执行标的额提供的,并无紧急情况发生。所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积极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是不能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二、对“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理解。所谓情况紧急,是指被申请人正在或者立即要转移、隐匿、挥霍或者处分其财产;所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若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一旦被其挥霍、转移或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将难以或无法实现。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在向提交申请时,只是说明紧急的情况,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意图,被告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或者被申请人没有赔偿的诚意等等。如果这样的情况都可以理解为“情况紧急”,那么所有的给付之诉案件都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作为条件因素,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如果审查过严会失去保全时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在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后,对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审查采取从宽处理甚至以担保代替审查,仓促采取保全措施;另一方面,如果对于诉前保全的条件审查过于严苛,时间拖得比较长,往往给予被申请人充分的时间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等等。所以审查判断“紧急情况”的条件,是必须要细化处理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结案后的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在审判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审查处理,申请人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说此种情况不紧急,可以先立案,然后进行诉讼保全,从而推掉了大部分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执意申请,声称自己没有准备好,而且情况紧急。此时,大多只能勉强接受申请,但会提前释明,并一定能保全到财产,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区别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对“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严掌握,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力救济性大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种损害应当具有更高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如果不加以区分,那么诉前财产保全这项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充分说明情况紧急的理由,否则不应轻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三、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管辖。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财产所在地,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所在地很好理解,但是诸如汽车、在途货物等动产所在地就具有特殊性。例如甲乙两市相邻,住所地在甲市的被申请人其汽车在乙市注册,但是大部分时间在甲市使用。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该汽车,甲市具有管辖权。如何证明该汽车在甲市境内,申请人举证存在困难,申请保全在途货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笔者认为确定地域管辖,在拟采取保全时,只要被保全的财产在辖区内经查证属实,就可以实施保全措施,但是不因此取得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关于级别管辖,如果申请人拟的标的额达到属于中级管辖的范围,但是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额属于基层管辖的范围,这时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由中级人民管辖,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为诉讼提供便利而采取的措施,基层对本诉没有管辖权,也就不存在诉的问题,从而也不能就本诉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当然,诉前保全的地域管辖和财产管辖存在一个交叉的问题,因为各地中级人民管辖标的额有所不同。例如,某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管辖标的额在1000万以下,某中级管辖标的额在800万以上,两个不在同一地区。此时,虽然将来诉讼案件的管辖在中级,但从便利的角度出发,诉前保全的管辖还应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为宜。在申请人后,该基层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四、申请人必须提供足额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审查决定。”审判实践中,有部分没有严格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条件的规定,存在审查不严或者擅自降低担保条件的做法。这里“提供相当于请求数额的担保”,一般的理解是担保的数额应当与请求的数额相等或略微大于,但是有的在执行中没有要求100%的保证,甚至出现只要提供很少一部分担保,就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种类有:资信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权利担保等。除提供现金担保,应予准许外,其他形式的担保需要审查决定。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也有可能因申请人逾期不,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提供担保是一种保障。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似乎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所保障,但作为国家维护正义的公权机构,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负有审查义务,以期保持中立及消极地位,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而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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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专业解答案件受理费应该包括,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还有第一案件受理费,第二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有些案件是不需要缴纳受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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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5 14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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