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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活动范围必须在家里吗

谢* 浙江-湖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0 15:41:52 431人阅读

监视居住活动范围必须在家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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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活动范围确实并非完全局限于家里。其执行场所较为灵活,涵盖住处;在无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特定犯罪类型在符合条件时同样适用指定居所执行。

为确保其合法公正实施,有一系列规定。首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格限制适用,明确禁止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其次,被监视居住人有诸多法定义务,比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场所,要上交相关证件等。

基于此,给出以下建议:一是执行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监视居住场所,杜绝违规指定居所。二是加强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确保其遵守各项义务。三是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合理的外出申请,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批准。  

2025-02-10 21: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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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有两种。一是住处,这是基于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的情况。
(2)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对于特定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样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严格限制,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4)被监视居住人要履行诸多义务,像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场所,上交相关证件等。并且在满足条件经批准后可适当外出。

提醒:
若面临监视居住情况,务必清楚执行场所规定和自身义务。不清楚相关细节时,建议咨询了解,避免因无知违规而承担不利后果 。  

2025-02-10 19: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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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监视居住不同执行场所规定。若有固定住处,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特定犯罪且有碍侦查经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二)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三)清楚被监视居住人义务。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执行处所,交出相关证件,遵守其他法定义务。

(四)知晓外出条件。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可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后能适当外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2025-02-10 18: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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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的活动范围不只是家里。通常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能在指定居所执行。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严格,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执行。被监视居住人期间未经批准不能离开,要上交相关证件,还得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监视居住活动范围一般是住处或指定居所,不过经执行机关批准,也能适当外出 。

2025-02-10 16: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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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视居住活动范围并非局限于家里,通常以住处或指定居所为主,符合条件经批准可适当外出。
法律解析:
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有住处和指定居所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处就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则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严格限制,严禁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被监视居住人在期间要遵守诸多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场所,还要上交相关证件。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监视居住制度既能有效发挥作用,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监视居住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2-10 16:27:0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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