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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王** 江苏-扬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1.26 06:12:21 437人阅读

江苏省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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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江苏省,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为1.5万元。这是工伤保险待遇里明确规定的。该补助金的设立,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伤残而使就业能力受到影响,所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笔费用。
2. 要拿到这笔补助金,可不是随意就行的。必须得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3. 要是用人单位耍赖,不肯支付这笔补助金,工伤职工也别担心。可以借助劳动仲裁等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会为职工撑腰。

2025-01-26 1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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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如果想要获取江苏省规定的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合规。也就是说,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流程和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证明等,以证明自己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二)在完成工伤认定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安排,按照要求进行各项检查和评估,以准确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因为只有伤残等级确定为九级,才能依据规定获得相应金额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应勇敢地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根据此规定确定了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的标准。

2025-01-26 11: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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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是工伤保险待遇体系的一部分。该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致就业能力下降的情况。

1. 法定程序方面,获取这笔补助金需符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法定程序,以确保补助发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 维权途径方面,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建议工伤职工在遭遇此类问题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同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维权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顺利实现。

2025-01-26 09:4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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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江苏省相关规定下,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1、标准明确:江苏省明确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这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内确定的,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明确的补偿标准。
2、支付主体及意义:该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主要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就业能力下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后续生活和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3、法定程序要求:要获取这笔补助金,需符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法定程序,这是确保补助金合理发放的必要条件。
4、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具体的问题,比如工伤认定程序不清楚、劳动仲裁具体操作不明白等,建议您向专业法律人士或者我进一步咨询。

2025-01-26 08: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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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标准明确性:江苏省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中,该标准清晰明确,为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具体的参照依据。
2. 补助金性质:此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造成的就业能力下降,体现了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3. 程序要求:获取该补助金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这些程序是确定职工伤残情况和享受相应待遇的必要环节,确保补助金的发放公平合理。
4. 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这为职工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工伤职工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按规定完成认定和鉴定程序,若遇纠纷可咨询专业人士。

2025-01-26 06:58:01 回复

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标准及赔款额的计算,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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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专业解答江苏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基本工资水平和发展水平进行确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08.19 152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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