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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兄弟五人共同继承一间40平方的门面(门面在租,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尽管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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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兄弟五人因继承共同取得了这间40平方的门面房的财产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没登记只是脱离公示状态。A对租金分配不均,提起了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前,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各当人达成作价补偿的物权处分协议。并且依法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可见,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已经结束。A对那间40平方的门面已经不具有物权,只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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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四有的债权请求权。所以,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E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因与其它几家关系恶劣,也没有得到应得的租金收益,不愿支付),法院的人曾说过如有一家没有付款,就会执行强制拍卖,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现在总是要求4家人协商垫付或分期付款,也值得商榷。其实,人民法院可以向那个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费中E应得的份额直接付给A,以代为履行方式解决这一执行的实际问题未必不是一个好办法。另3家既不愿意买,又不愿意卖,并且租金和租赁协议也不给E。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E的合法权利,E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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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领结婚证不需要婚检,我国目前登记结婚已经取消强制婚检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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