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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

孙** 江苏-宿迁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1.13 10:14:42 346人阅读

交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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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交警在特定违法情形下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扣留车辆、驾驶证等,遇拒绝检查或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可强制带离现场,且需依法依规进行,事后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警作为交通管理的执法者,在面对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况时,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有权采取扣留车辆、驾驶证等强制措施。这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力,以防止违法者继续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而当驾驶人拒绝接受检查或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时,交警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等措施也是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交警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这些强制措施,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并且,交警会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如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13 16: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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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特定违法情形下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交通秩序等,且需依法依规进行。
措施建议:交警应明确区分不同严重违法情形,如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等,准确采取相应扣留车辆等措施。对于拒绝检查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果断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等措施。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清楚知晓自身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既能有效实现交通管理目标,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01-13 14:2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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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在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形时,有权依法扣留车辆、驾驶证等,这是为了防止违法驾驶人继续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酒后驾驶可能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增加事故风险,无牌无证驾驶则难以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和追溯。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若驾驶人拒绝接受检查或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交警可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等措施,这是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公共安全受到更大威胁。比如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检测,可能是试图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强制带离现场能确保检测工作的进行,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交警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如果交警违反程序或权限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总之,交警的强制措施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01-13 12: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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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交警在面对驾驶人的严重违法情形时,如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等,拥有依法扣留车辆、驾驶证等权力,且在驾驶人拒绝检查或危及公共安全时,可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等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是交警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同时,交警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以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提醒:
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出现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形,以免被交警采取强制措施。若遇到交警采取措施,应了解自己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同案情对应的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13 11:5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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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能用上强制措施。就像驾驶人要是酒后开车,或者没车牌没驾照瞎开这种超严重的违法事儿,交警就有权利把车和驾驶证给扣下。要是驾驶人不配合检查,或者做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交警还能强制把他带离现场。这些强制措施,就是为了把交通秩序搞好,保障公共安全,还有别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交警用这些措施必须得依法依规,照着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来。而且,交警做完措施后会赶紧告诉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交警的强制措施就是为了达成交通管理的目标,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必要手段。

2025-01-13 11:21:09 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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