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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财产可执行可起诉其配偶吗

陈** 山东-淄博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1.05 08:40:24 473人阅读

被告无财产可执行可起诉其配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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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或起诉其配偶偿还债务,要分情况看待。

1. 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被告无果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起诉。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若债务是被告个人债务,其配偶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者起诉其配偶。

建议在涉及此类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债务性质,通过查看相关债务凭证、资金流向等证据来准确判断。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5 15: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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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执行被告没有得到有效结果,就可以追加其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无需再另行起诉。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2. 对于个人债务的情况:若债务是被告的个人债务,其配偶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起诉其配偶要求偿还。

提醒:
在涉及债务纠纷判断是否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要准确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05 13:5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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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在执行被告时没有得到相应结果的情况下,是可以把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而且不需要再另外去起诉。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都在相关债务凭证上共同签了名,或者夫妻中的一方在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于该债务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另一种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期间内,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欠下的债务,但这个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比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

(二)如果债务是被告的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起诉被告的配偶要求其偿还债务的。因为其配偶对于该债务并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所以也不能直接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去起诉配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1-05 12:3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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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执行及配偶责任问题,分以下两种情况阐述:
1.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执行被告没有成效时,可将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无需再另行起诉。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2. 若是被告个人债务,不能起诉其配偶偿还。因为其配偶没有法定偿还义务,所以既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起诉其配偶。

2025-01-05 11:2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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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起诉配偶偿还,需分情况判断。若是夫妻共同债务且执行被告无果时,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起诉;若是个人债务,则不能起诉配偶偿还,也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法律解析: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当执行被告没有结果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法律允许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2、而对于个人债务,其责任由债务人个人承担,配偶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者起诉其配偶。
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债务纠纷,难以判断债务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5 10:07:06 回复

【法律意见】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一般依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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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9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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