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程款超过承包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1、工程款超过承包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工程价款的结算,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一)
某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价为3200万元,工期18个月。承包合同规定:
1.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自工程开工后的第8个月起分5个月等额抵扣。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价的5%,发包人从承包人每月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
4.当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超出部分的相应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
5.规费费率
3.5%,以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基数计算;税金率
3.41%,按规定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1)工程开工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增加一项花岗石墙面工程,由发包人提供花岗石材料,双方商定该项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利润均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管理费率为40%,利润率为14%。消耗量及价格信息资料见表
1.
1.1。
表
1.
1.1 铺贴花岗石面层定额消耗量及价格信息 单位:2
项目
单位
消耗量
市场价/元
人工
综合工日
工日
0.56
60.00
材
料
白水泥
花岗石
水泥砂浆(1:3)
其他材料费
kg
2
3
0.155
1.06
0.0299
0.80
530.00
240.00
6.40
机
械
灰浆搅拌机
切割机
台班
台班
0.0052
0.0969
4
9.18
5
2.00
(2)在工程进度至第8个月时,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了200万元建安工作量,同时还完成了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一项工作内容。经工程师计量后的该工作工程量为2602,经发包人批准的综合单价为325元/2。
(3)施工至第14个月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按原综合单价计算的该月已完工程量结算报告180万元。经工程师计量,其中某分项工程因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5803(原清单工程数量为3603,综合单价1200元/3。
问题1.计算该项目工程预付款。
2.编制花岗石墙面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列式计算并把计算结果填入答题表
1.
1.2中。
3.列式计算第8个月的应付工程款。
4.列式计算第14个月的应付工程款。
(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问题3和问题4的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
建设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支付一般有4个部分的条款组成: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另外还有一些会设定担保条款,比如约定预付款保函或者履约保函。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信了解以上内容后,你就知道工程款支付超过合同价要怎么办了
在实践中,遇到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确定对方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对方没有支付能力,还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方存在过错。
施工合同中实际结算的工程量往往与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因为施工中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工程量,所以结算时会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这时也会出现不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如果对方是暂时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是因为合同履行中你方存在过错,那么建议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寻找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的处理方式。
如果确定对方是恶意不按合同支付,建议尽快凭合同书依法向法院起诉,以免债权受到损害。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会丧失胜诉权。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约定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还要支付吗,民间借贷关系该如何举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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