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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李** 江苏-盐城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2.30 03:47:53 439人阅读

过失致人死亡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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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交通肇事领域,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等方面有特殊规定。

2.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认定和处罚有独特之处。

3. 在医疗事故领域,医务人员过失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等,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与一般情况不同。

4. 不同领域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依具体情况有别,需具体分析。

2024-12-30 08: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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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有一些特殊规定。在像交通肇事这类特定领域,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把别人给弄没了,那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之类的罪名,而且量刑这些方面都有特别的规定。要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话,就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个罪在认定和处罚上跟别的罪不太一样,有它自己的特殊之处。
另外,在医疗事故这类领域里,要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让患者死掉了,那就会构成医疗事故罪等,它的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跟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也不一样。
总之,不同领域中因为过失让别人死了的行为,在法律规定和处理上,都是会根据具体情况来有所差别的。

2024-12-30 07:2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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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的特殊规定不容小觑。就拿交通肇事等领域来说,一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他人命丧黄泉,那便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其量刑可不是普通过失致人死亡能比的,有着专门的特殊规定。在生产、作业环节,要是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他人死亡,那重大责任事故罪就可能找上门来,此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有着独特之处。还有医疗事故领域,医务人员若因过失让患者失去生命,就会构成医疗事故罪等,其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与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大不相同。
总之,各个领域中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法律规定和处理上,都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对待,彰显法律的严谨与公正。

2024-12-30 05:3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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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有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1、在交通肇事这类特定领域里,要是因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别人死亡了,那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罪名,而且关于量刑之类的方面还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2、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而导致他人死亡,那可能就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个罪在认定和处罚上有它自己的特殊之处。
3、在医疗事故等领域,要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让患者死亡了,就会构成医疗事故罪等。它的责任认定以及刑罚适用和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是不一样的。

总之,不同的领域中,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法律规定和处理上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有所差别。

2024-12-30 05: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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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领域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法律规定与处理上各有不同。在交通肇事领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量刑有特殊规定。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在认定和处罚上有特殊之处。医疗事故领域,医务人员过失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不同于一般过失致人死亡。
解决措施和建议:
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各领域特定法律法规的学习,例如交通从业者要熟知交通法规,生产作业人员要掌握安全管理规定,医务人员要遵循医疗相关规范。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同时,各领域应强化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降低过失致人死亡事件的发生。

2024-12-30 04:58:52 回复

一、基本案情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素有嫌隙。某日,陈某与林某在路边相遇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互殴,林某先抽出一把伞欲殴打陈某,后陈某将伞夺下,并用该伞击打林某手部、头部数下,林某被打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林某系因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吵架、殴打是死亡的诱发因素。二、分歧意见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吵架、殴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诱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结果与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这一因素是分不开的,不能确认嫌疑人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应属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陈某用伞击打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结果,但是陈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到林某患有高血压,也无法预见到其击打行为会诱发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该死亡结果完全出乎陈某的意料,该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定性为意外事件。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陈某用伞对被害人林某手部、头部击打数下,其主观上应该能够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嫌疑人陈某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法律评析笔者认同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击打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陈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不难认定,但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因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究竟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是条件说,即基于“若无前者,即无后果”的条件关系确认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特殊体质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在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的命题下讨论的,基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一般也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加害行为,诱发了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陈某的伤害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施害人用伞击打被害人的手部、头部几下的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对于施害人来说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林某患有高血压,在与陈某吵架、互殴过程中,情绪已经很激动,对其头部、手部的击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陈某的击打行为其必然的后果是对林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至于是死亡、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则是偶然的。总之,如果陈某不对林某进行击打,就可能不会诱发陈某高血压发作,死亡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认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既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在确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问题。由于结果对于陈某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那么陈某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陈某对于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就关乎本案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被害人林某患有高血压以及用伞击打其头部很可能诱发其高血压这一事实,就成为陈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双方常因为家庭纠纷发生口角,摩擦不断,能够合理地推断陈某应当是知道林某患有高血压这一事实的,同时以一个“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为标准,陈某应当预见到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力度有多大,都有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本案不应认定为是意外事件,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碃讥百客知九版循保末。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既然存在过失,那么本案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然,故意伤害致死显然是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则既无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换言之,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双方系妯娌关系,起因也并非是什么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为口角纠纷,陈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但力度较轻,排除掉被害人林某具有特殊体质外,陈某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陈某在实施这种伤害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更多的是为了表达愤怒、不服、等情绪,由于介入了被害人林某是特殊体质这一因素才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被害人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综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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