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村种的果树被村民砍了,你可先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果树是你的且被他人故意砍毁。
然后,可与砍树村民协商解决,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果树本身的价值、因果树被砍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
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向当地乡镇的农业农村部门或林业部门投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损失较大,你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砍树村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种的果树被村民给砍了,你得先把证据给收集起来,像现场拍的照片,还有证人说的话之类的,这样就能证明那果树是你的,而且是被别人故意砍坏的。
接着,你可以去找砍树的村民好好商量商量,让他赔偿你的损失,这里面包括果树本身的价钱,还有因为果树被砍而损失的那些预期能得到的收益。要是商量不你就把情况跟村委会说一下,让村委会来调解调解。
调解也没办法把问题解决掉,那你就可以向当地乡镇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林业部门去投诉,让这些部门去调查处理这件事。要是损失比较大的话,你还可以去法院告那个砍树的村民,让他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通过法律的方式来保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农村所种的果树被村民砍了时,首先要做的是收集证据。比如拍摄现场的照片,清晰地展现果树所在的位置以及被砍后的状况;
同时,寻找证人证言,让知晓此事的人来证明果树是你的,并且是被他人故意砍毁的。
接着,可以与砍树的村民进行协商,和对方沟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些损失涵盖了果树本身的价值,也就是果树在未被砍之前的实际价值;还有因为果树被砍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即原本可以从这棵果树上获得的收益因被砍而失去了。
如果协商没有结果,就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请求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在处理这类纠纷方面有着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倘若调解依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向当地乡镇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林业部门进行投诉。这些部门会对此事展开调查处理,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手段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损失比较大,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让砍树的村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要是农村的果树被村民给砍,那可得赶紧收集证据。就像拍些现场的照片,那一张张照片就像是果树被砍的“证据证人”,能清清楚楚地证明果树是咱自己的,还被别人故意给毁。
接着,就可以去找砍树的村民好好商量商量,让他赔偿损失,这损失可不少,得把果树本身的价值算进去,还有因为果树被砍而损失的那些预期能得到的收益也得算上。要是商量不拢,就把情况反映给村委会,让村委会来调解调解。
调解还是没啥用,那就别着急,向当地乡镇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林业部门去投诉,让这些部门来好好调查处理一下。要是损失比较大,那可得果断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砍树的村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法律的武器来好好维护咱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哪个部门的调查处理最为关键?
在整个维护农村果树被砍权益的过程中,各个部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对农村农业事务的熟悉,能够更精准地了解果树种植等相关情况,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为后续的处理提供有力依据。而法院则是通过法律程序和判决,对砍树村民的责任进行最终认定和执行,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哪个部门最为关键,它们在不同环节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村里种的果树被同村的村民给砍了,那你可得赶紧先把证据给收集好。就像是拍一些现场的照片,把那被砍的果树以及周围的情况都拍得清清楚楚的,还有找一些证人,让他们把亲眼看到的情况给作证说明,这样就能有力地证明那果树是你的,而且是被别人故意给砍毁的。
接着,你就可以去找砍树的那个村民,跟他好好地协商解决这件事儿,让他赔偿你的损失,这里面包括果树本身的价值,就比如这棵果树大概值多少钱,得让他给赔上,还有因为这果树被砍了而带来的预期收益的损失,比如说这棵果树要是没被砍的话,以后能结多少果子能卖多少钱,这些都得让他给赔回来。要是你们俩协商不那你就可以向村委会去反映情况,让村委会来帮你们调解调解。
调解了还是没法把问题给解决掉,那你就可以向当地乡镇的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林业部门去投诉,让这些部门来进行调查和处理。要是损失比较大的话,你可得果断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砍树的那个村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定要通过法律这条途径来好好地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专业解答农村耕地一般不得栽培果树,我国已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占用发展林果产业。未经许可占用农田种果树将破坏种植环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恢复并处罚款等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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