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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补偿标准是什么

甘** 内蒙古-兴安盟 补偿标准咨询 2018.02.23 16:44:57 3713人阅读

我们这里马上就要拆迁修建高速公路了,很多人都不愿意,那么拆迁时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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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方面的事,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和《规程》,应该是办成《共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使用权人栏填写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利人;共有使用权面积为该宗地的总面积;有独用面积的,在独用面积栏填写独有面积,没有独用面积的应该填“0”;在分摊面积栏填写应分摊的面积,分摊面积可能是按你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占该宗地上总的房屋面积的比例计算的。

2018-02-23 16:5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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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因为是共用宗地的缘故,所以独用面积不好分割,故所有的土地面积没有区分独占和分摊,全部作为分摊面积计算了。。 也许不尽合理,但也没有大错。。 楼房中的土地面积分割本身有多种分割方法,具体说那种方法更科学合理一些,确实也不好说,各有各的理由,上述全部作为分摊面积计算其实也是方法之一,也有其合理之处希望对你的拆迁时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补偿的问题有所帮助

2018-02-23 16:4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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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赔偿的问题,答案是这样的:通知对于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问题也予以相应规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通知称,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020-11-05 02:40:2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是有选择权的。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要求相关拆迁负责人严格执行拆迁程序,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其中涉及农村征地拆迁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解决好农民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到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拆迁后不降低生活水平是对征地拆迁的最低行为准则,是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和承诺,所以对于安置房来讲,要是包含公摊面积会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一、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规定: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二、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面积《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三、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助《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第三款: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四、按照实际情况结算差价无论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所以面对形形的地方政策,我们只要明白拆迁不能降低我们的生活水平这一根本性的国家政策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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