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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
2.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发生改变的;
3.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2018-02-22 14:38: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