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大额存单质押就是拿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做抵押,向银行或者其他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贷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的一种负债业务或者说是银行的融资工具,就是向外发行的不记名的、可以像股票一样转让的、面额比较大的、通常利息也比较高的存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而人的担保的典型就是保证。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财产变价、折价、拍卖,并从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制度。物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只有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从而引导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或者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而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就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大额存单作为贷款人的担保物,属于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利自行处置作为质押物的存单。担保作为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手段,已经被金融机构和银行接受并应用,担保的种类和手段也有了更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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