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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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事她和他老公结婚3年了,但婚前她老公所借我同学亲戚的债务,用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为男方结婚时未进行公证,请问婚前债权债务继承公证吗?应怎样分割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18-02-20 09:30:15 回复
你好!婚前债权债务是否在婚后混同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婚前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关于你的提问说到债权债务继承公证怎样分割,我在前面作了一些解答!
承继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清偿遗产债务应优先于遗赠,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确立,涉及继承人、遗产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护。
根据现代民法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则。确立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遗产债务发生的时间;二是遗产债务的性质和目的。
3、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继承法》第1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33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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