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首先应强调的是,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们明确表达其将未偿还之债务,亦或者有证据表明他们以实际行动来隐瞒事实上的债务未清偿现象。
其次,倘若有与此相关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证据,诸如由债务人所发出的信息、电子邮件等等,能够明确证明该债务并未得到清偿,那么这些同样可以作为确认是否存在该种情形的重要参考依据。
再者,倘若第三方的证人证词能够有力地证实债务人故意隐瞒了债务已清偿的事实,那么这样的证据也将会被纳入到我们的考量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首先,就是说这个债务人得亲口承认他还没把债给还了,或者是他做了啥事让人家债权人觉得他好像已经还完了似的。
然后,要是有什么像字条啊、邮件之类的书面或者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他确实还欠钱的话,那也是可以当作判断依据的。
再者说,如果有个第三方的证人出来作证,证明这个债务人明明就明白而故意不告诉债权人已经还钱了的话,这也算是个有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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