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环境保护执行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证据时,他们应立即采取行动,将所获得的信息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具有对应刑事侦查权限的公安机关。这样做的主旨在于确保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打击处理,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力量。在办理过程中,必须确保移送的案件信息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其中包含但不限于相关的物证、鉴定报告等等内容。
2024-11-14 12:36:02 回复
我们这个环境污染犯罪的转交规矩就是关于环保的那些执法人员找到可能违法的废水废气排污之类的东西后,得赶紧把案子送到专门管这个事的公安局去。这么做,主要还是希望能够狠狠地打击这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行径,让咱们大家都能看到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在移交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所有的案子资料齐全而且精确无误,像什么证据监测报告等等这些统统都不能少。
2024-11-14 11:50:31 回复
解析:
当咱们的环保部门(例如啥环卫局之类的)在巡逻中发现那些可能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的可疑行为时,他们就要赶紧把这些案子移交给负责处理这类事情的公安局。这么做当然就是想让那些对环境伤害得特别厉害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而且还能让各部门一起来加强执法的力度。这个移送过程里公安局会要求环保部门提供所有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比如那些关键性的证据、实验室的检查结果等等。这样才能保证案子的处理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3日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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