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中立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行政复议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要坚持合法合规这一原则,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坚决不调解。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既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放纵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
2、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运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的前提,即从行政复议各方表达调解的愿望、提出调解的具体意见到结束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出于自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对争议双方进行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强行调解。
3、坚持事实清楚原则。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一切行政复议活动的前提,是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决定是否适用调解制度的基础。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简单地为了“案结事了”而进行调解,从而减少调解反悔率,增加调解成功率。
4、坚持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准确判断,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5、坚持调审结合原则。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希望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的目的与实际情况是有差距的,双方的意愿也可能出现反复。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退让,难以形成共识,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遇到这种情况,要终止调解,依法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中立原则主要是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 超然 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2018-02-17 16:01:38 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解答如下,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法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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