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一个朋友因为在备战考律师资格证,现在学到了这里,那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弊端是怎样的呢?
精神损害赔偿法范围模糊且狭窄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 是保护公民权益的体现, 是人权价值观在精神层面的体现。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 社会中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 公民对精神层面的价值追求也越来越迫切。然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民法通则》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仅仅局限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 然而现实告诉我们,仅仅将范围限制在“四权”内却使很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法律正当的保护。对于公民人身权的限制, 甚至将更为重要的生命权置之度外, 这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还是从理论上讲, 均不能证明该理论的合理性和逻辑性。
2018-02-16 15:27:39 回复
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因应社会需要的实践性特征,因此在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与范围限制上都与原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紧密相连,这样就使得本已在民法上被严格限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上受到了第二重约束,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但更加狭窄,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与社会通常观念不符,形成了损害赔偿体系上的缺陷。 尽管如此,但必须承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弊端:建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表明我国将人格尊严、人格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足。同时,通过增加赔偿请求权,对促使公权力部门更加重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设计出更加人性化的司法、执法程序,进而加速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
2018-02-16 15:16:3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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