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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无权直接批捕,批捕权属于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若需逮捕嫌犯,需提交申请逮捕书及相关证据给同级检察院审批。检察院如认为符合条件,便可做出同意逮捕的决定,反之亦然。三者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司其职: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检察院审批逮捕与公诉,法院负责审判。此举旨在维护司法权力平衡,保证法律公正执行,保护公民权益。
2024-11-01 06: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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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可不是想抓谁就能抓,这种事儿得由检察院说了算。公安局要是觉得有个人犯罪了,想要把他关起来,就得先写个申请要检察院看,还要附上这个人犯错的证据,一起送给检察院领导审批。然后检察院的大人们会看看这些材料,如果他们觉得这个人确实该被关起来,就会给公安局批准逮捕令;如果不应该,那就不会给批准。在整个抓坏蛋的过程里,公安机关就是负责调查取证的,而检察院,主要就是负责判断这个人应不应该被关押以及将来要起诉到法院去的事情,最后的判决还是要交还给法院来做。这样弄下来,每个人都有所分工,互相监督,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得到公平公正地执行,也能保护好我们每个公民的权益。
2024-11-01 05: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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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能随便就把你给抓起来。其实抓人这事得由人民检察院说了算。当公安局立了刑事案调查完了以后,如果觉得有必要把犯罪嫌疑犯抓起来的话,他们就要做出个叫《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东西,然后连带着那堆堆案子和证据什么的,一起送到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去审批。检察院的人看完这些材料,如果觉得可以抓人的话,就会给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是觉得不行,那就不会批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里头,公安局主要负责调查取证,检察院主要负责看看能不能抓人和起诉罪犯,最后法院才来审理判决。这么做就是要保证司法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同时也能让法律得到正确的执行,保护好我们每个公民的利益。
2024-11-01 04:4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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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公安局并无直接批准逮捕的权限,逮捕审理权归属于人民检察院。当公安部门针对具体刑事事件予以立案侦查之后,若判断有必要对犯罪嫌疑者进行逮捕的,应依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即制定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将所有与此案件相关的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提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如果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便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反之,若经审查发现其并不符合逮捕条件,则不会批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侦查任务,而检察院则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这样的安排旨在实现司法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与平衡,从而保证法律的准确执行以及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
2024-11-01 03:22: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