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无需更换囚禁证明,而公安部门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所需提交的相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公安部门希望逮捕某一潜在罪犯时,须书写对应的批准逮捕请求文件(也称为“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件相关的全部卷宗材料与证据。
其次,这些资料要与检察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最后,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其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变更,则必须办理相应的换押手续。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予以受理,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或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法院决定予以受理,以及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在每次移送交接过程中,移送机关都应该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单位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则应在换押证上注明接收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立即送达看守所。看守所会根据换押证来办理换押手续。
当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批捕请求时,无需出示换押证。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则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首先,必须出具一份详尽的提请批准逮捕书;
其次,相关案件卷宗和证据也需要一并附上;
最后,将这些材料一并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涉及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都应该办理换押手续。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递次移送交接过程中,移送机关都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则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会根据换押证来办理换押手续。
解析:
在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并不需要出示换押证。
然而,如果由公安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则必须向检察机关提交以下四项重要文件:
首先是一份详细阐述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报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提请批准逮捕书”;
其次,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卷宗材料和证据;
第三,这些材料和证据将被一并移交给同一层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以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最后,如若对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变更,皆须办理换押手续。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结束之后,而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或调查结束之后,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的情况下;以及人民检察院因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在每次移送交接的过程中,移送机关都应该填写一份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作为案件的一部分一并移送;接收机关则应在换押证上注明接收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尽快送达看守所。看守所会根据换押证来办理换押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业解答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无需出示换押证。但公安机关申请时,需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案件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在押人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变更,需办理换押手续,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后检察院受理,检察院审查或调查后法院受理,及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移送机关应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接收机关注明接收时间、填写办案期限并加盖公章后送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
专业解答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前,若需扣押当事人财产,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对于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财产,还需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进一步批准。确保扣押行为合法合规。
专业解答公安机关报捕以后并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因为公安机关只是提请批捕,并不能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否会一定批捕,即便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了,之后的工作还是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的,所以在这个阶段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换押。
专业解答如果在司法机关提请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提前办理还押证件的,那么在办理换押证明时也是需要在换押证上写明换押的承接时间以及换押时效,如果没有换押证明司法机关也是不可以随意的将犯罪嫌疑人进行转移的,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也是可以办理证件延期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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