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除人寿保险之外的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若需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申请给付保险金,其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应限定在两年之内。
2.针对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的情况,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五年。该时效期开始计算的时间点应设定为他们获知或者理应已知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
对于非人寿保险项目的被保险方或受益者而言,其在向前述保险提供商申请保险赔偿款项时所需要遵守的法律周期为两年;反之,若其申请的是人寿险相关的保险赔偿款项,则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时效为五年。上述法律周期的计算时间应该从其获知或者应当获知有关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起。
解析:
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人身意外险或非人身寿险等其他类型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领取保金时,其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对于购买了人身寿险的投保人和受益者来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则是更为严格的五年。无论是哪种情形,诉讼时效均是从他们知晓或者理应知悉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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