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可假释;但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
有这么个事儿,那些被判了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还有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了十三年以上,在监狱里要是能认认真真遵守监规,好好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是真的悔改了,而且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样的情况就可以假释。不过,有几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假释的。像那种累犯,还有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就没这个假释的机会。
假释是有条件的。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当他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要是还被判处无期徒刑,那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时候,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情况下,就有假释的可能。不过,有一些特殊情况是绝不可能假释的,像那些累犯,还有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可就和假释彻底无缘。
解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执行原判刑期达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实际执行时间在十三年以上,并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确切的悔改表现,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那么可以适用假释。
然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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