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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范围是哪些方面

周* 广东-茂名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0.23 13:47:49 306人阅读

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范围是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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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这个上诉不加刑原则真的是只用在只有被告自己想反悔上诉的那类案件上。不过要是检察院也跟着提出反对意见或者自诉人也上诉的话,那就不需要遵守这条规定。这原则主要就是:你不能乱说些新犯的事情出来,也不能给原来已经定好的那罪名再多加罚一点罪责,或者让那个同样面目的刑罚执行多做几次都不行。当然你也不能把原本比较轻松的那种刑罚改成让人困扰的类型而且如果你是和其他人一起犯的罪,那么那些没提出上诉和没有被检察院告发的伙伴们的处罚也别随便往上加重他们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24-10-23 15:3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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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过程中,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额外惩罚的原则,仅在被告方单独提出上诉时起作用。然而,当检察院或自诉人也同时发起上诉之际,这一限制将不再适用。在此原则的适用范围内,禁止增加新的犯罪事实、加重同一罪名的刑罚、增加同种刑罚的执行次数、将较轻的刑种变更为较重的刑种以及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起上诉及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等行为。

2024-10-23 16: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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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觉得法官判得不对,想要上诉,但是上诉又不会给你加刑!这个道理只在只有被告人才会上诉的案子里使用。如果检察院或者自诉人都来上诉的话,那这条规矩就不好使了。它主要是用来保证:咱们不能在原来的案子里硬插进其他的罪行,也不能把已经定好的罪名给加重了,更不能让同样的惩罚多执行几次,也不能把原本判得比较轻的刑罚改成更重的那种,还有就是不能因为别人没上诉或者检察院没抗诉就去加重他们的刑罚。

2024-10-23 15:38:59 回复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识别清楚对非常重要,否则将诉讼主体搞错,将使诉讼在程序上败诉。一、分公司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是公司的分支机构;2、具有营业资格;3、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子公司的特点: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特点是:1、子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予控制。2、子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三、认清分公司和子公司之点间相同和不同点才有利于识别。相同点:都具有经营资格,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不同点:(1)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可以依法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企业名称不同。分公司是将组建分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3)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内容不同,具体体现在出资上。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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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4 16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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