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主要有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权利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撤销权是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合同保全这块儿,主要就有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样。啥是代位权?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有一些权利,可他不好好去行使,结果就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去代债务人行使那些权利。再说说撤销权,要是债务人做了些事,让自己的财产减少了,而且这种做法还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债权人就有权力让法院把债务人干的这些事给撤销。
在合同的保全里,有两个很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先说撤销权,要是债务人干了那种让自己财产减少的事儿,而且这种事儿还损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这时候债权人就有权力让法院把债务人的这种行为给撤销。再说说代位权,当债务人懒懒散散地不去行使他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然后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那债权人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去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合同保全里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就像两个守护天使,保护着债权人的权益。
解析:
合同的保全主要涵盖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致使其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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