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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哪

胡* 湖北-仙桃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0.21 21:19:48 312人阅读

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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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若债务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债权受损,债权人可代债务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其权利。撤销权则是,当债务人有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指向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情形,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的情况。
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债权人,而行使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024-10-22 00: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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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啥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吗?代位权,就是当债务人懒懒散散的,不去行使他对第三人拥有的权利,结果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这时候债权人就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那些权利。再来说说撤销权,要是债务人做了一些让自己财产减少的事儿,这就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那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把债务人做的这些事儿给撤销掉。
您看,代位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那种消极、不去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就是债务人积极地去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俩权在行使效果上也不一样。代位权行使之后,结果是归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之后,是让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2024-10-21 23:1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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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就是这么个情况:债务人要是懒得去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结果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了,这时候债权人就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那些权利。
再说说撤销权,要是债务人做了一些让自己财产减少的事儿,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了,那债权人就有权找法院,让法院把债务人做的那些事儿给撤销掉。
代位权主要是对着债务人那种消极地不行使权利的行为;撤销权,是对着债务人积极地处分财产的行为。
从行使效果来说,代位权行使之后的结果是归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是让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2024-10-21 22:0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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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权利。撤销权则为,当债务人实施了致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且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此等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地处分财产的行为。
就行使效果而言,代位权行使后的结果归属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10-21 21:51: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申请撤销。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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