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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2018-02-13 19:3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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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针对申请复议的事实加重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即对同一事实不得加重处罚。另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有权相关作出处理决定。以上是对行政复议能加重处罚吗的回答
2018-02-13 19:3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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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不是行政复议不能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无权加重处罚。
2、关于复议不加罚的问题:举报方申请行政复议加重处罚目前虽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有“上诉不回刑”的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主管机关的复函或解释中,有相似的规定,比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
2020-11-04 23:50: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