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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立案规定内容有哪些呢?

陈** 广东-东莞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2.13 18:00:39 7人阅读

一直对于这个财政行政处罚立案规定的问题不是很清楚,那么这个具体情况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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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行政复议立案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再次审查的案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六)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申请注意事项(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供申请书、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应证据材料(全部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并填写在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证据清单中。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副本的一致性。提交的每张复印材料均应由提供人签名确认;证据原件在立案后可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如需听证审理,提供人应在听证中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对方质证,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地、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三)申请行政复议应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亲笔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填写。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授权委托公证以外,申请人须到行政复议机构亲自办理确认授权委托事项。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四)申请人在申请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六)申请行政复议材料请按规定使用A4大小的纸张,材料应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四、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五、申请材料排列顺序:1、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另应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证据清单;5、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六、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及内容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核心。(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依《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3)证据制度。①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②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③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证。(4)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5)关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就是说撤回申请的申请权在相对人,而决定权则在复议机关。撤回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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