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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债务有效期多少年以上不能起诉

程** 福建-莆田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0.15 11:47:12 484人阅读

私人债务有效期多少年以上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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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可起诉索债。若过期,债务人可抗辩时效过期。但是,特殊情况下如证据表明债权人在到期前曾主张债权或债务人承诺还钱,则时效会暂停,重新开始计起。

2024-10-15 17: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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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负债的起诉时间这个问题,一般的说法是三年。就是说在这三年内,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权去法院告那个欠账不还的人。但是别忘了,要是过了这个期限的话,欠债的那位可能就会以“时间太长了”这样的理由来拒绝还钱给你。不过,也不是完全没办法,比如说你能拿出证据证明在这期间你曾经找他要过钱,或者他自己答应过要还钱之类的,那这个起诉时间就会被打断一下,重新开始算。所以说,别以为三年就够长,还是得提早处理才行。

2024-10-15 16: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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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之间的负债纠纷,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维权的时间只有三年。就是说,假如你是债权人,想要找欠债的那个人还钱,你就得在这个三年内赶紧去法院告他才行。要是超过了三年,那可就麻烦大了,那个人很可能会说已经过了追诉期,以此来拒绝还钱给你。不过,也不是完全没办法,比如说你能拿出证据证明在这三年里你曾经找过他要过钱,或者他自己答应过要还你钱之类的,那么这个追诉期就会被打断,然后重新开始算起。

2024-10-15 14:2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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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个人间的债务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设定其法律保护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诉,敦促债务人偿还所欠债务。
然而,若超过此期限,债务人则可能援引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益,或者债务人自愿承诺履行债务等,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中断,并需从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10-15 13:14:37 回复

关于温州私人债权转让债权可以转让,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即可,但最好书面通知。同时,注意有无担保问题,担保合同或者条款怎么规定的,有的会规定债权转让了就不承担担保责任了。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您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一、中小企业私募发行概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和重庆8个省、直辖市可以参与试点。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工业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受到重多中小企业的青睐。二、上海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三、深圳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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