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列出的原则与具体细节要求,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考量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者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时,其必须充分关注并认真评估被关押人身体健康状况。若经查证被拘捕之人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显著威胁的话,则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由此可见,身体罹患疾病无疑是作为是否启动取保候审程序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斟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之进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确实需要着重关注他们健康状况的实际情况。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身患严重疾病,并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起居,同时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话,那么便有可能为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身体病情状况无疑是确定是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必须加以权衡的关键因素之一。
2024-10-14 15: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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