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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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寻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机构的介入与协助。在经过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之下,这些部门有责任通过协商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且涉案的争议较大,当事人还应该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并申请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实现调解目的;在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而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据既定的买卖合同条款或者达成的非正式协议,将争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假如上述途径皆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当事人最终还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涉及到商品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各当事方有责任寻找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维护协会或者其他法定职能部门介入处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当事方必须遵循互相尊重、平等互惠以及协商合意的基本准则,通过自行协商沟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或者向上述相关部门提出维权诉求,请求专业执法机构介入调解。若经自行协商与调解均未能达成共识,则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条款以及事先约定,申请由特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倘若在此情况下仍无法寻求有效解决途径,各当事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依法捍卫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2024-10-13 15: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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