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曾对违约金设定明确具体的金额规范。通常情况下,仲裁双方可就商铺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自由协商与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若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依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亦或约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度提高违约金的数额;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相关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对违约金具体数额作明确限定,因此,当事人双方有权就商铺违约金事宜达成具体约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时,应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亦或约定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由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予以提高;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度地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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