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擅自转赠给第三方接受者(即受让人)时,原始所有权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和追索权;除非法律另行规定,符合以下特定情况之一时,受让人才能够依法获取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在受让人接手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过程中须为善意购买者;
其次,其支付的购价需合理公平;
最后,该项涉及到的不动产或动产必须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关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依法获得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来说,原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双方为善意行为并达成物权变更协议,则可参照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倘若未经授权之人将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出让给了受让者,作为所有者,享有权力的一方可以依法收回;不过在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之一,受让者即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一)当受让者于获得该财产之时,其心境为纯然善良;
(二)其所支付的价格合理公允;
(三)出让的财产中,依照法律规定应进行登记的已完成登记手续,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至受让者手中。在此基础上,受让者依据上述条款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者有权向未经授权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对于当事人因善意而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况,也可参照上述两款规定予以处理。
若无处分权人擅自将某项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则原所有人享有追索之权利;除非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则该受让人可依法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该受让人为善意地接受并拥有该不动产或动产;
其次,该转让行为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
最后,该不动产或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登记,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实际交付于受让人手中。在此基础上,受让人依循上述条款所述条件而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仍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对于当事人因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况,亦可参照适用上述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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