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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出卖方向购买方移交房屋时,其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如果在合同中已经作出具体规定,则遵照该约定进行处理;但若合同未作相应约定或约定不清,将依据以下原则予以解决: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按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依据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结算,购买方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2)如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3%,购买方若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索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倘若购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购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出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购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出卖方退还给购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需由出卖方双倍偿还给购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024-10-10 13:5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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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总面积与先前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数值存在偏差,而在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严格遵守约定进行处理;若在相关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或是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此时便可以依据以下基本原则加以处理:
首先,针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在内)的情况,可根据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来实际结算,如果买方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应予以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对此种情况,应当给予支持。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对于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买方需要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实际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对于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部分,卖方需将这部分的房价款和利息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2024-10-10 12:1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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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方所提供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总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差异的情况,如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合同未作相应约定或约定不清,则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解决:
(一)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之内,那么应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来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购买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对于购买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范围内的房价款应由购买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相反地,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范围内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者,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2024-10-10 11:26: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