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这一概念具体指的是,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相关预登记通知单之后,在与买受人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30天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位于项目所辖范围之内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手续。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从正式联网上签名签约之时起算,在接下来的30天内,向所在城市的市级或者县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的申请。
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共计四份,且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同样也是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即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预登记通知单之后,在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需向项目所在区域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申请。
同时,房地产开发商还应在联机签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市级或县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登记申请。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且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盖章;
2.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系指房地产开发商获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预登记通知单之后,于与购房者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所涉项目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程序之申请。
同时,根据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还须向所在市区或者县级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申请资料。具体而言,需准备以下文件材料:
1、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共需一式四份;
2、相同方式生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每种均需提供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每种亦需提供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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