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拆迁房屋未能如期交付时,业主有权进行书面催告,敦促开发商尽可能提前完成交付手续,并对逾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在发送催告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业主便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追偿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相应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拆迁房交付时间超过约定期限时,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通知,督促其尽快履行房屋移交义务,并依据实际延期天数支付超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若经过催告通知书确认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同时无法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或解决方案,业主则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款项本金和应计利息,此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2024-10-09 14:36:0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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