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另外,如果手机属于赃物,是要在经过审判后依法处理,不再归还。
如果被扣押物品属于合法财产,应归还。
您好,如果手机用于犯罪工具使用,事后不在归还,没收处理。
2024-10-07 19:2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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